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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武进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武进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关于促进武进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武进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23年起,实施“武进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建设行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创建“一园一城一示范”,助力“两湖”创新建设发展,为“532”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全区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建筑业税收达12亿元以上;培育年总产值超50亿元建筑业企业1家,超20亿元建筑业企业3家,超10亿元建筑业企业5家;争创国家级荣誉2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总量达70家以上;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

  1. 培育骨干企业。加强对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扶持力度,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

  2. 鼓励规模经营。自2023年起,对当年度在区内年开票收入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30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在本区当年实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享受区重点企业待遇。

  3. 激励对外开拓。支持和鼓励企业拓展外地市场,对在区外承建工程且在本区缴纳税收的建筑业企业(针对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当年承建区外工程在区内实际纳税的3%计算。

  4. 引进优质企业。吸引区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设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第一个年度在区内实际开票金额的1%计算,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 支持争先创优。对当年度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优化组织模式

  6. 改革招投标评定制度。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和招标自主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对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适用范围的项目,应全面鼓励试行“评定分离”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依法依规在同等条件下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综合实力和信用评价。

  7. 扶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招标人应当审慎设置资质、类似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扩大潜在投标人范围,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本地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央企对总承包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让区域中小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保持建筑市场整体平稳。

  8. 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内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降本增效,优化服务。非必须招投标项目原则上不再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9. 引导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领域转型。鼓励符合条件、信用良好的骨干建筑业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与“两湖”创新区、交通中轴战略、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领域建设。

  10. 促进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本地建筑业企业履约优势,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结合区土地出让、房地产推介、重点项目签约等活动,宣传推介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重点项目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三)强化服务保障

  1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落实具体扶持政策。

  12. 加强结算支付。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结算周期与进度款支付节点衔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相关要求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健全优质优价政策,计取优质优价费用。

  13. 加强人才保障。人社、教育等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工业企业人才保障政策,优化建筑业人才服务举措。实施建筑人才引进工程,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

  14. 加强金融扶持。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开展市场调研,牵线搭桥,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针对建筑企业融资贷款的优惠政策或便利措施,拓展银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帮助企业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

  15. 加强行业指导。全面提升建筑业协会服务能力,积极发挥建筑业协会在促进技术进步、规范行业秩序、研究行业标准、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引导企业良性发展、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各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建筑行业的品牌和影响力。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涉及奖励由建筑业企业申报,经区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联合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具体申报办法另行制定。在政策扶持上按照就近就高原则执行。除上级政策之外,已纳入我区其他产业政策扶持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文件的相关政策。

  本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行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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