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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2017-2019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3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2017-2019年)

  为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着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创新强区、实干富民”的发展主题,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国双创示范基地、全国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全力构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特色优势企业做强做优,推进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产业创新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武进、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目标

  紧扣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创新创业活力区、智能制造实力区、生态宜居魅力区的“三区”定位,大力实施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通过创新财政资金的扶持方式,围绕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平台环节,精准发力,定向施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民营企业升级、产品创新创优、管理提质增效等,全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全区产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水平,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整合政策资源。统筹农业、工业、服务业、人才、金融等各类扶持政策,形成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一揽子”政策体系;整合区、镇(开发区)产业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统一执行口径,优化资金投向,保障政策兑现,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聚焦发展重点。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以壮大产业为目标,通过抓好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和以市场、社会为主导的体制机制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现有企业提质增效、特色产业做强做优、人才科技创新驱动、资本要素助力转型,推进规模效益迈上新台阶。

  (三)创新扶持方式。创新政府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理念和方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集聚,促进产业链延伸,更加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农业现代化发展、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人才优先发展、金融助力产业发展分别由区农业局、经信局、发改局、人才办、金融办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围绕总体目标做好产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配合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一盘棋”意识,全力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地实施。区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单项政策的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抓总责任,细化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各镇、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创新发展任务,结合区域产业优势和特点,加强对重点产业的扶持和培育。

  (三)强化宣传引导。区财政局、各单项政策牵头部门要会同区委宣传部通过政府官网、官方微信、专题宣传、政策宣讲、专家解读等各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四)强化政策兑现。区各单项政策牵头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要增强工作效能,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建设产业资金信息管理平台,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政策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加快兑现进度,切实提高产业资金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强化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各单项政策牵头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典型经验,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政策。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享受本意见各类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优先申报并争取国家、省、市级各专项资金扶持,区级财政按照“就高不重复”和“不足部分补差”原则执行。武进区原有同类引导和支持政策停止执行。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具体由各单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对下列情况财政政策不予扶持:对项目实施期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内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情形。

  各镇、开发区原则上不出台同类政策,如需制定,必须报区委、区政府同意。

  本意见奖励条款与各镇、开发区的招商专项政策奖励事项相重复的,由各镇、开发区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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