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9日
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0号)、《关于印发〈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9〕4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创业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增强创业就业富民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能够实现滚动孵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阶段的不同,创业基地分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级大学生创业园。
第三条创业基地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进行认定。在武进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科技园、农业产业园、电商产业园、小企业孵化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区级创业基地。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四条为提升我区创业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我区持续开展区级创业基地认定工作。区级创业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主办和运营单位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基地产权明晰,地理边界明确,租赁手续完整,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截止申报时基地孵化运营时间须在1年以上,能确保持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2年以上。
(二)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创业实体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基地内;在孵实体创业带动就业率平均达到1:3以上,且合法经营、用工规范。
1.创业孵化基地:截止申报时在孵实体不少于20家,当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家。
鼓励培育面向返乡农民工或农民等特定群体的创业基地:截止申报时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15家,当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家。
2.大学生创业园:截止申报时在孵实体不少于15家,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5家;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2家。
(三)基地建设布局合理,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有相应的水、电、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用于孵化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70%;入驻者可独立领取营业执照。
(四)基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有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制度,开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务;能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开业指导、政策落实、融资服务、创业互助、商务配套和资源对接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区级创业基地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区人社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区级创业基地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武进区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等;
(三)相关资质材料,包括主办单位和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
(四)管理制度文件,服务团队名单,导师聘书或协议;
(五)开展相关创业服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服务台账,活动通知、签到表、照片等);
(六)《武进区创业基地在孵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2)、《武进区创业基地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武进区创业基地管理人员名册》(附件4)、《武进区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在孵实体入驻(孵化)协议、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基地内)。
第七条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区人社部门。
(二)初审。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进入复核。
(三)复核。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认定条件以及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
(四)认定。复核通过的,由区人社部门审定通过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级创业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及时掌握基地建设和运营情况,对认定满一年的基地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基地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区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基地。
第十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基地基本条件和纳入创业基地平台管理情况。
(二)项目孵化情况,包括基地当年在孵创业实体数、带动就业和滚动孵化情况。
(三)开展创业服务,包括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政策、对接融资服务、举办服务活动和培育创业典型等方面服务开展情况。
(四)工作创新内容,包括基地帮扶创业的创新工作举措和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创业基地绩效考核采取基地申报、考核评估、等级评定的方式,区人社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创业基地考核,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程序:
(一)基地申报。被考核基地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与年度工作报告,并对照《武进区创业基地绩效考核标准表》(附件6)内容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准备。
(二)考核评估。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通过核实材料、实地访谈、集中评审等方式,对创业基地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评审。
(三)等级评定。区人社部门成立考核评定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创业基地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B、C三级和不达标基地。
(四)结果公示。区人社部门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发文。
第十三条基地信息变更。基地若发生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位置、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携带相关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营管理协议以及孵化情况等相关材料,向区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同意变更申请;不符合的,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基地退出。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将由区人社部门取消区级创业基地称号。
(一)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或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未及时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区人社部门管理,拒不报送相关业务报表、管理资料和工作信息3次以上的;
(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在日常核查中发现基地丧失基本运营条件的;
(五)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基地创建补贴。对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区级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创建补贴10万元。
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地服务补贴。每年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第十七条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基地内在孵项目参加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并被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或在孵项目(创业者)参加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并获得相应奖项的,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1年及以上的创业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项目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
第十九条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基地建设有关的支出,包括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运行维护、主题活动、人工工资等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在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毕业五年内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在武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毕业五年内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职、技院校毕业生在武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基地可申请的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和入驻基地创业实体可申请的创业租金补贴,自基地认定次月开始享受,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9〕46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武进区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6〕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