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决策科学、投资精准、管理规范、实施有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应落实区“控制财政预算支出、控制政府债务总量、控制政府投资规模、分级管理、分类实施”要求,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建设性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土地出让金、各类行政性收费、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六条 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项目的实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切实落实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设计应按总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发改、财政、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审计、环保、安监、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结合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并落实资金来源,编制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计划编制起草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满足基本需求、急需、必须”的原则梳排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份启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必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度资金需求应当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申报列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下年度计划新建或在建的项目,当年度已完工的项目,不再列入下年度计划。当年列入计划未实施但仍需实施的项目,可作为新建项目申报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逐项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非急需必须、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列入计划。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形成计划初稿后应组织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征询相关意见,并将计划初稿与征询意见结果一并上报区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召集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计划初稿逐个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区委常委会通过后下达计划执行,必要时按规定提交区人大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定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项目及增加项目投资额超过原计划10%或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补或调整年度计划。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区审批部门不得进行事项审批,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批。区发改局应按照区政府下达的计划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对未列入计划或与计划中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差异较大的项目,区发改局不得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视情简化审批程序和内容;部分改扩建、维修维护、应急抢修等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具备相应专业或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必须由注册于编制单位的注册咨询工程师签章。初步设计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也可以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它建设内容简单且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先登录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并经预审通过取得项目代码后,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有关规定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权属证)、节能评估审查等相关文件及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请示中的投资估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应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平面布置、功能配套、建设方案比选、建设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以及环境影响、节能、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等分析,重大项目还应在报告中设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专门章节。具有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经区维稳办批准的稳评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巨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财政、住建、环保、国土、规划等单位,并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设计方案等进行论证,并出具部门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时,应附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请示中的投资概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应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
第二十四条 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区发改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评审、核定。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向区发改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性,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推进全过程的协调、监督、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稳步推进代建制,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应由项目单位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工程技术及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按阶段分别与负责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出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支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区发改局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区发改局批复的投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对于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配套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概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概算内容是否完整。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有权部门、有资质单位)审查合格不得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成本、进度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严格执行在建工程消防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及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符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并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审批核准手续。区审计、财政部门不参与项目材料、设备的定价工作。进区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概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政府采购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全过程跟踪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服务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按规定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操作依照有关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工程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执行;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拆分规避招标。
(二)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在招标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要做到准确合理,严格依据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结合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定额、市场信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三)依法招标的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总承包范围内确需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普通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幕墙、精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可以列为暂估价项目进行二次招标,暂估价设定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含电梯、中央空调、配电设备等)在招标文件编制时,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确定标准要求,原则上不设暂估价,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标准要求的部分材料、设备,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暂估价设定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经发改部门同意,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可以发包给同时具有相应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一家企业或具有上述资质的联合体;也可发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由该企业将不在本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概算。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发生设计规范、取费标准、人材机价格等重大政策性变化外,原则上一律不得突破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三十五条 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前由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并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和调整概算分析报告。区发改局在概算调整审核时,对调整幅度在10%以上或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再根据审计结论报请区政府决策是否进行概算调整或问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3〕61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跟踪审计和全面复审制度,并应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按第三十三条规定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项目经验收(阶段或单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提供工程结算审计初步意见。项目单位(代建单位)须向区审计局提供全部资料,由区审计局另行委托第三方对跟踪审计情况进行全面复审,形成复审报告,复审结果作为跟踪审计正式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按《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操作规程》(武财建〔2014〕9号)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并按规定将项目申报、审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台账资料及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局可选取部分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或由审计部门组织随机抽审。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项目后评价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实施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区发改局每年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表》,逐个项目明确管理责任人。其中,区分管领导按分工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镇、开发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要领导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造价控制、概算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直接责任,每个项目开工前须填写项目管理责任书并纳入项目管理档案保存。
第四十一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审计、环保、安监、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为主要监管责任人,应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造价等进行咨询、设计、评估及对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结论失实的,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造价超概算的,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情节严重的将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项目管理责任书上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经开区可参照本文件按原有审批程序执行。高新区、西太湖、各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办发〔2016〕47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162号)停止执行。